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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 发布时间:2021-08-2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根据其修改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拟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7〕8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执法办法》),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主要对《执法办法》做以下调整:一是将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限由三日延长为五个工作日。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明确“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应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对《执法办法》的部分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表述做相应调整。修订后的《执法办法》由七章、三十一条调整为七章、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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